2007年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徐显锋

  为打假大量购入求索赔于法无据
  张先生问:
  我在几年前向当地医药公司购买了10盒“雄圣露”,每盒单价50元。该产品外包装上说除口腔抑菌外,其还有增强性功能的作用,但我在服用大半年后却没有什么效果。之后为了打假,至去年5月,我共17次购买了该产品542盒,其中绝大部分放在家里。请问:我作为消费者,有打假的权利吗?能否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51条的规定,要求医药公司加倍赔偿?
  本报作答:不管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还是浙江省的实施办法,均把消费者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。从立法原意讲,该法保护的消费者,购买、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,其看重的是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。而你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没有什么效果,怀着打假和索赔的目的继续大量购买,其看重的显然不是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,在本买卖关系中你并不处于弱者地位,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,故不适用上述两法,不能要求加倍赔偿。

  择校费无可厚非 离了婚也要共担
  贺女士问:
  我与前夫离婚时,协议女儿由我抚养。去年8月底,女儿到了上学年龄,因户籍地小学与我的居住地相距甚远,且交通不便,我向当地的教育基金会捐赠了6000元,从而取得了我女儿在居住地辖区小学就读的资格。请问:我可以要求前夫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吗?
  本报作答:关于择校费是否为婚姻法规定的必要的教育费问题,应根据社会的一般情事认定。为避免产生大量交通费和消耗接送时间,让孩子就近入学无可厚非,且6000元的数额尚在合理范围内,故你的前夫应当和你共同承担。但出于彼此的尊重,以后你应就此类费用问题事前与其商量。